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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js澳金沙门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日期:2018-09-27 17:35:48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4921

amjs澳金沙门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处理、处分学生的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监察室、团委、学生工作处和相关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务处负责人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团委)。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与处理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

第六条  学生对下列事项可以提起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学生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之日起10日内可以申诉。

第七条  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申诉人的近亲属以及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的受理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或处理决定书或侵犯合法权益证据。申诉书应当阐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要求及理由;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或签章。

第九条  在学校未作出复查决定前,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其撤回申诉。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二)对在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申诉事项,或者申诉人提出的申诉材料不齐备而拒不补齐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受理机关应当将复查决定及时送交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团委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amjs澳金沙门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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